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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基层妇女参与村(居)决策与管理研究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30 20:03:04

  村(居)民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层群众包括基层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特别是决策与管理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广大妇女的参与作用,是深化村(居)民自治实践面临的新课题。2009年以来,省民政厅开展了“促进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提高村(居)两委女性成员比重”的课题研究,从政府职能、制度建设和妇女自身等各个层面,对推动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省基层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工作基本情况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为基层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省配套实施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参政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对妇女参政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职能部门,省民政厅和各地民政局多年来为推进妇女参与基层选举、决策和管理,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各项事务,提高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比例和妇女参与程度,保障妇女行使政治权利,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特别是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不断推动我省村(居)民自治地方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基层妇女在村(居)民自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要有妇女干部”。二是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积极完善平等竞争机制,采取妇女委员竞职演讲、专职专选、定位选举、自荐直选等措施,保证妇女在村(居)选举委员会、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确保基层妇女从源头直接参与村(居)事务决策与管理。如汕头市在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通过考察和民意调查,将一定比例的女性推荐到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加强宣传指导工作,使女性成员在新当选的村(居)委会成员占有一定比例;韶关市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建立了女性进村级领导班子情况的周报制度,每周动态跟踪村级组织换届情况,及时做好督查。三是做好宣传工作,优化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环境。四是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基层妇女的整体素质。五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讨妇女参与村(居)决策与管理的机制。
  2008年我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第三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显示:全省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19497个,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82790人,女性当选人数为14537人,占17.56%;选举产生女性村委会主任438人,占村委会主任总数的2.25%;女性村民小组长25161人,占村民小组长总数的10.8%;女性村民代表119689人,占村民代表总数的15.8%;女性选民1722万人,占选民总数的47.6%。
  全省换届选举的居民委员会6111个,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32461人,其中女性当选人数占49.35%;女性当选居委会主任人数2169人,占居委会主任总数的35.5%;女性居民小组长25530人,占总数的43.6%;女性居民代表105956人,占40.3%;女性选民797万人,占选民总数的46.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女性选民比例维持在47%左右,接近男性选民数,在村委中女性当选人数近两成,在居委中更是近半。妇女当选后,主动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民主决策中,参与村务和公共事务表决,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使重大村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能够兼顾大多数女村民意见;在民主管理中,参与制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参与日常事务管理;在民主监督中,经常深入村户倾听广大妇女对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农业生产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
        二、我省基层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城乡基层妇女参选参政、参与民主事务管理,是城乡基层民主建设、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从全省村(居)民自治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影响基层妇女参与基层决策与管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基层妇女事业的发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
        1.基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基层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村(居)民自治组织中女性比例偏低。目前,我省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为17.56%,比全国平均比例17.62%略低。其中粤东四市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低于全省水平,比例最低的汕尾市仅为9.51%。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中女性偏少。
  二是村(居)委员会中女性权力地位偏低。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女性职位偏低,正职少、副职多,实职少、虚职多,全省女村委会主任仅2.25%,女性多担任副职或者委员,在分工上以负责妇女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为多,在村的规划、经济发展、财务管理等方面参与的比较少。因此,女性在村(居)委决策和管理中的影响力比较有限。
  三是基层妇女参政的后备力量不足。当选的女性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呈现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特点,基层妇女参政基础比较薄弱,后备力量不足。农村女青年大多进城务工,女党员发展缓慢,可培养和推荐的女干部人选有限。有的为了确保村委会至少有一名妇女干部,只能矮子里挑高个,还有一些地方甚至没有女性后备干部。
       2.影响基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短期内难以铲除。“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相夫教子等观念,在现代社会仍有广泛的市场和影响,女性容易被排斥在决策圈外。部分党委、政府领导和群众对女性参政意义认识不够。
  二是受经济社会地位影响。受家庭传统分工的影响,基层女性尤其是农村妇女偏向照顾家庭。社会提供给女性选择的工种没有男性广泛,甚至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传统婚俗也使女性对房屋等家庭财产支配权从属于男性。
  三是基层妇女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整体上看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如男性,参政议政的主体意识不强。在表达观点或参与决策时,受到自身知识水平、阅历、思维方式等限制,意见质量不高,决策水平较低。
  四是村干部职位对基层女性吸引力低。全省还有3000个集体经济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村干部待遇普遍偏低,年轻、高学历女性大多不愿留在农村,留村的多是年纪大、学历低的妇女,影响了村级女干部的推荐和培养。
  五是村委会直接民主选举的现实环境影响。村委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能在组织程序等环节对妇女当选进行直接干预。选举时,村民更倾向于投票给男性;女性较难应对竞选演说、拉帮结派、买票贿选等错综复杂的选举环境。
  六是促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不足。各级党委政府虽然为女性参政议政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缺乏刚性,性别保障政策仍然存在软化现象。

        三、促进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对策

  当前,应按照全国妇联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基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基层妇女参政培育适合的社会土壤
  提高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和群众对基层妇女参与村(居)委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对基层妇女参与管理的认同和支持,提高社会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引导社会转变“女不如男”的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性别意识,消除对女性参政的偏见和阻力。营造基层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扬、传播、推广优秀妇女的创造、创新经验,广泛培育、树立、塑造各条战线的妇女先进典型,特别是故事感人、事迹过硬、成绩卓越、各具风采的优秀村(居)女干部典型,如可
以参照韶关市的做法摄制“巾帼创业竞风华”专题片发至各级、各单位,
或者利用“三八”维权周等时机推荐妇女先进典型到各级、各单位巡回演讲,以形成妇女典型人物的示范、辐射和带动效应。
  2.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完善的有利于基层妇女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
党委、政府应致力于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舆论等手段消除对妇
女的各种歧视,以改善实际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状况。要把妇女权益的群体保护、提高妇女素质、开发女性人才资源作为立法的重点。要建立完善的有利于基层妇女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建立农村妇女人才库,在招考街道(乡镇)公务员时,鼓励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村官”;也可以定期从村(居)委会干部中选拔(或招录)优秀妇女干部进入事业单位。要着力发展妇女党员,使更多妇女在基层党组织中得到培养和锻炼;要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扩大基层妇女干部的来源,形成长远可持续发展、均匀分布的梯队。要注重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3.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要积极配合国家修订全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根据该法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对村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提出具体的要求。在修订村(居)委会选举办法及选举规程时,吸取各地提高基层妇女参选率和当选比例的先进做法,并上升为政策法规的内容。立法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对村(居)规民约、自治章程中存在的歧视女性、妨碍女性参政议政的内容,要限时进行清理和修改。
        4.提供选举“绿色通道”,增大村(居)自治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意见,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为女性当选提供“绿色通道”。在换届选举前,可以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性文件中对妇女参选专门作出规定。在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时,可明确要求必须有女性委员,并把好审核关。扩大女性选民登记范围,将外出务工、经商的本村(居)户籍女性,近年来嫁入本村的女性,以及经村(居)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同意的非当地户籍但常年在当地居住的女性登记为选民。积极推荐女性候选人,鼓励女大学生、女致富能手等年轻有为的女性参加竞选。正式选举时,继续推行妇女委员竞职演讲、专职专选、定位选举、自荐直选。如果村(居)委会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可以将获得提名票最多的妇女增列为候选人;如果选举出来的村(居)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要进行补选或者增加职数,单独就女性成员进行选举,直到产生女性成员;也可以通过选聘的形式为村(居)委会增加女性专干。
        5.加强村(居)自治组织建设,提升村(居)委会干部社会地位
  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职能,通过设立街道(乡镇)社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重塑居(村)委会为居民服务的亲切形象,提高村居干部的社会地位;继续加大村(居)建设投入力度,将村(居)委会干部工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保持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并妥善解决其养老问题,增加村干部职位对女性的吸引力。引导女性村(居)干部通过资格认证成为社会工作师。
        6.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
  要加强监管,努力提高女性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通过建立扶助基金、结对帮扶、发放各种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中符合入学条件的女学生完成高中、大学教育。要把提高基层妇女和村(居)女干部参政能力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培训的整体规划,列入培训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定向培训,特别是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等开展培训,引导妇女摒弃以家庭为主的狭隘观念,增强参与决策与管理的进取精神和竞争自信心,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与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参选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培养一大批有理想、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妇女人才。通过强化教育和培训,提高基层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优化村(居)女干部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
  7.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促使农村妇女从忙碌“家务”到参与“政务”转变
        积极推进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建设,加大以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环保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的力度,推动家务市场化、家政服务进农家,构筑方便、快捷、舒适的农村生活服务圈,切实提高农村社会化水平和农村居民生活服务水平,促使基层妇女从“脚”的解放,到“手”的解放,再到“脑”的彻底解放,为基层妇女“减负”,使她们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唱主角、挑大梁,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要积极健全和完善村(居)妇代会,充分发挥妇代会在动员广大妇女参加选举、积极推荐女性候选人、培养女性入党积极分子等方面的作用;充分依托村(居)妇女社会组织、妇女经济组织、妇女活动阵地,帮助妇女锻炼和展示才干和争取更多妇女的信任和支持,为妇女进入村(居)委会打好基础。
        8.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
  要紧密依靠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人大、组织、法院、法制、民政、教育、妇联等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基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同时,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加大妇女参政议政干预力度,把农村妇女参政指标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基本职责列入工作目标,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广东省民政厅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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