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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本网 日期:2016-03-14 23:06:40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六章38个条文,将帮助人们共同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定义解释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兜底。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工作被列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暴工作。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等。
  亮点三: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需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用人单位是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员工依托的工作组织,它的制度约束和评价对于员工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教育引导员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便利条件和不可低估的优势。同时家庭和睦、不受暴力影响的员工能够创造更为积极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单位文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提升。所以履行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既是国家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责任人或将担责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
  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借此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五: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但本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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