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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建议:土地确权应保障妇女享有的权利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5 17:11:19

  2012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投诉9970件次,比上年增长16.8%,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土地征用补偿分配阶段,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但其根源在于这些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属证明。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代表全国妇联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在农村土地相关权证登记和集体征地补偿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01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提出将用5年时间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国妇联特别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办法对家庭共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各地在土地承包登记试点过程中的执行标准极不统一。”甄砚委员说。
  据悉,江苏试点地区调查显示,8%的妇女两头无地,23%的妇女登记在娘家却无法享受娘家土地。2011年中国社科院年鉴中显示,在17个省所进行的调查表明,只有17.1%的合同和38.2%的证书登记了妇女的名字,多数情况下为单亲或丧偶女性作为承包户户主代表进行登记。而在户主代表一栏,仅有一个试点县的证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
  “缺少权证的正式认可,妇女的家庭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如出嫁、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等),她将难以向原家庭主张其依法原本所拥有的耕地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将无法提供主张征地补偿所要求的权利证明,无法代表其家庭进行土地流转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体现出制度保障的缺失。”甄砚委员说。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全国妇联建议: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开展承包权证登记工作、出台相关权证登记细则中,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界定的具体条件,以便基层执行。特别是农业部确定的今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150个试点县,应当在登记过程中体现包括妇女在内所有共有人的名字,并将妻子与丈夫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转包、出 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应进一步保障妇女在家庭承包耕地和林地的经营、管理、处置及收益分配等方面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全国妇联建议,在正在制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中强调男女平等的补偿安置原则;规定村集体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妇女的参与比例以及明确规定征询妇联等群众团体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政府在征地前需通过财政设立弱势救助专项基金,如果发生村集体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由基金对少数弱势群体予以补偿,将政府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落到实处。
  全国妇联同时还建议,农业部尽早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明确村民获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申诉途径,在规定中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甄砚委员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国家在推进改革、出台相关政策时,应该将性别视角纳入到政策的制定、实施、跟踪、评估到监测的整个过程中去,保障男女两性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权益不被忽视和侵犯。” 
  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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