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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8 23:17:40

  省人大听取关于《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南方网讯 记者在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该修订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审议。
  保证有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是《修订草案》的显著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都有妇女,《修订草案》特别强调,“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为保证该条款得以落实,《修订草案》还做了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包括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如果委员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留出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为了更好地体现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包括各村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规定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规定了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规定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为了避免出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工作移交不及时的情况发生,《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特别是增加了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即“海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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