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首页 > 要闻 > 2010年
江苏省扬州市实行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8 23:09:58

  近期,扬州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均纳入该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全市机构养育的孤儿为494人,社会散居孤儿为724人。对他们将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全市机构养育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被家庭寄养的福利机构孤儿享受同等标准。对非民政部门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额享受孤儿供养福利,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4965号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 邮编 :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