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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有关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8 23:22:47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昨日(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同一居住地”指“同一地级市”,有“固定住所”包括租房
  《条例》中提到的“同一居住地”范围是指“同一地级市”,有“固定住所”不局限于有自己的房产,还包括租房等形式。
  已办暂住证流动人口可免费换领居住证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流动人口办理行政管理业务需要证明居住期限的,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居住期限以其本人持有的暂住证为准,2010年1月1日之后的居住期限以公安机关记载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时间为准。已经办理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2010年1月1日起可以免费换领居住证。
  引进人才类居住证将加注“引进人才”字样
  两类居住证在发放依据、外观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持证人待遇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引进人才类的居住证,其发放依据是2003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方法》。从明年1月1日起办理的人才类居住证维持现行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和持证人待遇均不改变,只是在证件正面“广东省居住证”字样下方加注“引进人才”字样。
  深圳将停发原有居住证
  从明年1月1日开始,深圳市停发原有居住证,改发《广东省居住证》。原先已领取深圳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后或者离开深圳后,要按照《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新的居住证。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不报告流动人口情况将受罚
  《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在粤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了享有上述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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