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省政府和省高院关于两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会议透露,到2007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和肇庆市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中,全部或部分享有应有权益的达到了九成以上。
外嫁女权益保障取得突破
伴随农村经济发展,部分农村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时,不给予外嫁女及其子女股份和分红,或分红不合理,有的不给予土地承包,有的不给予分配宅基地等。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昨天,省政府和省高院的汇报中都重点谈到了这个问题。
省政府副秘书长江海燕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订政策措施,清理村规民约,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引导。经过努力,到2007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和肇庆市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全部或部分享有应有权益的达37.52万人,占应享总人数的90.3%,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较大突破。
多采用行政诉讼模式解决
省高院在汇报时说,对于涉及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目前广东法院采取“政府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三步走模式进行处理,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这种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可确保外嫁女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得到救济,多渠道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难解决此类纠纷
省高院同时指出,目前民事审判还难以妥善处理外嫁女纠纷问题。
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说,外嫁女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习惯做法,本村妇女既已嫁出,自然不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二是利益分配的影响,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给外嫁女多分配一部分,自然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三是立法上的原因,根据我国村民自治的原则,部分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法律法规对外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及村民资格应依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排除外嫁女的村民资格目前也难说是违法。这是外嫁女权益纠纷产生和难以彻底解决的原因所在。
谭玲同时指出,如单纯以户口作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那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较多的地区,出嫁女和外出工作、读书、出国留学的人员非但不将户口迁出,而且想方设法将其配偶、子女等有关人员的户口迁入,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持续大幅增长,必然引发矛盾和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释法
谭玲表示,外嫁女权益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已就此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省高院同时建议,解决这一问题,还应推行股权固化,按照一定的条件将股份分配给具有资格的村民,分配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广州中院的调查发现,目前进行了农村股权固化改革的地区,此类纠纷减少很多。同时,确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未经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建议人大立法明确外嫁女能否在原家乡分享集体利益,或者哪种情况下可以、哪种情况下不可以,与此同时,外嫁女嫁往地是否可享集体利益也应该予以明确,防止其享受双重利益或者同时丧失利益,引起不公平和争执。(记者:崔朝阳、胡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