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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广州黄埔区法院创新少年审判模式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5 16:43:37

  8月21日,广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在黄埔区调研时了解到,黄埔区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学习贯彻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加强在案件审理中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特别近两年大胆实践,创新了未成年人的审判模式:在国内率先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合议庭,建立了独特的“三审合一”少年审判模式;在国内首创少年刑事案件的“三分”诉审模式;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审理少年民事案件中法庭导引制度。这些创新为我市在司法上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国内率先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和议庭
  形成“三审合一”的独特少年审批模式
  据介绍,为彻底改变了过去未成年人案件局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组织局仅限于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传统模式,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4月2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国内率先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合议庭”,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2007年3月初,该院又在市法院系统率先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或少年庭)。
  黄埔区人民法院“三审合一”的未成年人审判模式,就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审判。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注重“教育式审判”。在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庭前重“查”。开庭审判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告人的年龄,分析其犯罪原因,研究庭审教育方案;庭中重“教”。将青少年心理学、犯罪学等领域的知识融入庭审教育工作中,把握问话语气,以和缓的发问减轻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恐惧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坦白犯罪动机,深挖犯罪根源;庭后重“帮”。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帮教措施,针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帮助其重返校园,并建立回访考察档案,定期回访考察。
  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体现“维权式审判”特点。参照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体法律规定,按照“权利需要救济”的理念,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保障。首先确立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赋予法官依职权采取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程序性措施,积极主动地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对侵权案件主动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减免其诉讼费用,必要时主动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依职权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纠纷等案件,实行庭前或庭中调查制度,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等等。对于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回访当事人,考察案件的处理效果。
  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国内首创少年刑事案件的“三分”诉审模式
  我们还了解到,在黄埔区法院少年庭受理的刑事案件还以“三分”模式诉审,这也是在全国首创。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正处于发育阶段的特点,以全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设立的。 
  “三分”诉审模式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公诉和审判阶段“分案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看管;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分别以两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对分案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和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均交由少年庭审理。
  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国内首创的“三分”诉审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受到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和疾病的交叉感染,避免了因同案成年被告人上诉导致的不上诉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及时交付劳改场所执行的弊端,从而也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判原则的全面贯彻。
  积极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
  国内率先建立法庭导引制度
  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广州法院系统在审理少年民事、行政案件中推出的一项新的制度,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庭前、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情况;目的在于全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适用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权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探视权纠纷、变更监护权纠纷等案件。该制度试行后,社会观护员在提交法庭的调查报告中,较为详细、全面地调查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生活、学习环境等有关情况,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社会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客观处理。
  法庭导引制度,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少年民事案件过程中国内首创的一种庭审制度,即,在庭审中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由人民陪审员、法官对庭审中以及社会观护员的调查报告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进行启迪、指导、讲解,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全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法庭导引制度试行以后,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该院审理的陈晓忠诉李燕叶变更两个婚生儿子抚养关系纠纷案中,虽然该案牵涉到原告与被告离婚调解书的执行和直接抚养权的变更,相对较为复杂和烦琐,但是通过法庭导引,原告陈晓忠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是违法的,双方当事人也认识到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侮辱或诋毁对方的言行不当之处,双方当事人都很受感动,都表示以后一定要以孩子的利益为重,不做对孩子不利的事,原告陈晓忠还立即筹措70万元现金,支付被告李燕叶的离婚补偿款。在法庭导引的作用下,不仅双方的变更直接抚养权的案件调解结案,而且执行离婚调解书的执行案件也即时清结。由于法庭导引制度以法律为依据,入情、入理、入心,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依据少年心理设置审判格局
  黄埔法院结合工作认真实施我市儿童发展规划,在设立少年审判庭之初,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心理健康免受审判活动的不良影响,黄埔区人民法院严格选任了熟悉少年心理和富有少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少年审判庭工作。少年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都要求有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黄埔区人民法院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注重选择较为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人选,从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精选五名人民陪审员,专门负责陪审少年庭的案件,并承担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庭教育和民事案件的法庭导引工作。在审判法庭的设置上,以圆桌审判为原则,减轻审判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在最大限度内减少审判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通过这些有利措施,使得该法院所辖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未成年人、家长、社会的一致好评。(广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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