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首页 > 要闻 > 2004年
教育部:今秋全国各地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5 16:32:17

  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今年秋季开学,全国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5月28日至29日,教育部在兰州召开了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工作座谈会。来自重庆、广西、安徽、江西、天津、河北、上海、浙江等8省教育厅负责人出席了此次座谈会并介绍了各省“一费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同志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 
  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一致认为,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治理学校乱收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一费制”的推行,不仅有利于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张保庆在讲话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对治理乱收费的重大意义;各地制订的实施办法,必须严格执行两部一委关于“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狠抓治理乱收费,一方面还要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既不能因投入不足、教育经费有缺口就放松对乱收费的治理,也不能只抓乱收费,而忽略了抓住时机推动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认真解决经费投入不 
足的问题。 
  张保庆强调,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全国各地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必须完成“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开始推行。 
  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迟这两项工作。同时,今年秋季开学后,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据了解,“一费制”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施。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1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进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试点,2002年开始在所有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实行。去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制订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意见》要求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答记者问 
  今年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据了解,目前各地正在就贯彻落实“一费制”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社会各界对“一费制”的推行工作也很关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 
  1、什么是“一费制”?为什么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答:“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 
  “一费制”已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三年,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遍推行。推行“一费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减轻负担、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擅提收费标准,造成收费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既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有损于收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同时也不便于检查与监督。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切实实地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地在严格、合理地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许再乱收其他费用,这样,就进一步规范了学校收费行为,加强了对学校收费的管理,也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实行“一费制”,也有利于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学生缴费仅仅是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通过实行“一费制”,也会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全国是否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答: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在全国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各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这样,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全国是不一样的。同时,考虑到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区和城乡间经济发展也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地区间、城乡间“一费制”收费标准也可以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同一省内可以划分几种类型确定相应的标准。 
  3、确定“一费制”中的杂费内容时要考虑哪些因素?杂费、课本费如何核定? 
  答: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目前学生家长或个人还要合理分担极少的一部分作为对政府投入不足的补充。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费用,家长也应承担一部分。因此,“一费制”中的杂费,就包括了学生家长或个人应分担的极少部分办学公用经费。此外,还包括部分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补充性费用。 
  这次推行的“一费制”中的杂费标准应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公用经费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费用。各省首先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杂费收入占公用经费的合理比例,测算出生均杂费的基本标准。各地确定比例和标准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 
  课本费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杂费和课本费要分开核定。 
  4、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程序是什么?省以下政府和学校可不可以制定“一费制”标准? 
  答: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事,确定了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国的基本政策、原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每省的“一费制”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三部门联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前,为了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还须要经过听证这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 
的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除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都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也不能将制定权下放。 
  5、全国“一费制”从什么时间开始推行? 
  答:国务院要求,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均要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6、实行“一费制”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缴纳费用与当地的学生是否有区别?学校能否向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答:实行“一费制”前,国家就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必须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实行“一费制”后,仍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对住宿学生,学校可以按规定适当收取住宿费。 
  7、实行“一费制”后,政府如何进一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需要?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仅仅是学校公用经费的一种补充。两部一委的文件明确规定,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需要,这次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必须同时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按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向学校拨付公用经费。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执行。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实行“一费制”后的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8、据反映,一些地方存在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的情况。实行“一费制”后,如何保证学校收费全部用于学校? 
  答:据了解,目前的确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存在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致使一些学校运转困难和学生用书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为确保“一费制”收费中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再次重申: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对重大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学校的杂费、住宿费收入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不能用于基建开支。 
  收取的课本、作业本费是由学校用以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因此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该费用挪作他用,必须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9、据了解,目前国家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免费教科书试点。那么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是否还要缴纳课本费? 
  答:近些年来,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点。因此,对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收费时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10、实行一费制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不起费用怎么办? 
  答: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资助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酌情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亦可逐步实行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地区,要做好组织遴选接受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工作和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领到教科书。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4965号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 邮编 :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