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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妇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来源:本网 日期:2017-09-02 00:59:14
  日前出台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为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权益提供政策保障。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等方面权益的基础和关键。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导致家庭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于变动状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为防止个别地方通过村民议事的方式,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意见》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明确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新老户、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县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据现有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辽宁省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同时充分反映了辽宁省委、省政府对保障农村妇女集体资产收益权的高度重视,优化了妇女儿童发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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