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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助力江苏女职工权益保护
来源:本网 日期:2017-05-19 00:27:02
    江苏省政府对本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又出新举措。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意见从女职工备孕期、怀孕不满3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产假结束返岗、更年期等女职工不同时期进行全方位优待,还保留了“痛经假”等保护条款。此外,该意见稿更有职场防止性骚扰的亮点,拟规定,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该加强版的女职工保护权益对于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工作积极性均可起到很大作用。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于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江苏省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延长产假,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都是128天。意见稿对产假结束重返职场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适应期,规定允许她们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意见稿规定,哺乳期设为1年,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在哺乳期内,女职工还可以申请休哺乳假,具体待遇由双方协商。
    意见稿拟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如果女职工正处在更年期,而且综合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意见稿对怀孕初期的女职工加倍呵护,拟规定孕妇可以休“保胎假”。即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以及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还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此外,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也可以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意见稿首次将性骚扰写进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中提到,要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要开展防治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还要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在女职工受到性骚扰投诉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其中,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量化处罚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还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的遵守情况监督检查。
(来源:现代快报、人民网、腾讯大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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