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首页 > 他山之石
山东:土地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
来源:本网 日期:2017-05-18 17:22:57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厅了解到,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山东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档”。根据农经系统统计,从2013年到2016年,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山东涉及农村妇女承包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另外,山东各地还不断探索完善保护农村妇女收益分配权益的相关政策,对所有改制村规定:“农嫁非”出嫁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且居住地也未迁离,同时履行相应义务的,确认其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集体资产分配权利。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6年年底,山东全省73910个有耕地村(社区)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占总数的95.9%;确权耕地面积8815.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98.1%;确权承包农户1670.6万户,占家庭承包户数的94.6%。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山东省各级农业部门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坚决杜绝借机违法调整妇女承包土地的行为。对二轮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收集核对人员信息特别是妇女变动等信息,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
    山东省农业厅规定: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的地方,要按照与承包农户登记簿“家庭成员”一栏中一致的内容,印制一张与权证大小一致的插页,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发放到农户,作为承包农户权证信息的补充,在权证上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据了解,山东省农业厅还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除对“农嫁非”出嫁女的收益分配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外,还规定,有女无儿或儿子没有赡养能力的农户,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女婿取得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应义务的,确认女儿和女婿都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此外,有儿有女户,儿子是非农业户口,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由一个女儿在成婚后保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接纳该女儿的配偶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山东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东省农业厅也通过采取公开信访电话、专人接访、农民负担监督卡和阳光政务热线等方式,畅通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政策,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及时查处。(来源:中国妇女报)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4965号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 邮编 :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