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低于5℃,来‘大姨妈’可以拒绝上班”——1月23日,宁波市将于5月起实施的一项新规定在网上快速传播,不少网友感叹“宁波女职工有福了”。
据中国宁波网消息,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这是国内首部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地方规章,包括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污染等情况,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在室温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据了解,1994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曾作出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说明》提到,“低温作业”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