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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妇联和省农业厅联合发文从源头上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本网 日期:2014-12-31 23:51:21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和全国妇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会议精神要求,从源头上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土地合法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山西省妇联、省农业厅于8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
  《通知》中“三个确保”明确了涉及妇女权益的相关问题:一是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确权是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前提。在当前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除了要登记承包家庭代表的姓名外,还要不分男女老幼,登记家庭全体共有人的姓名,不得遗漏,确保家庭女性成员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家庭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平等共同享有对土地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各项权益,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二是确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不论家庭成员增减变化(包括出嫁女和入赘男在内),以家庭为单位的权益维持不变。在此次确权登记中,应确保出嫁女与入赘男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杜绝出嫁女和入赘男“两头空”现象。三是确保农村丧偶、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次确权登记过程中,丧偶妇女应同等确权。离婚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应与其他成员同等确权;如离开原居住地,尊重其本人意愿是否确权;如在此前存在矛盾纠纷的,应按法律规定先化解矛盾纠纷,再按要求确权。
  《通知》要求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健全、性别意识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及时把妇联增补进领导小组。各级妇联要深入基层,主动参与农业部门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加大源头参与力度,通过人大、政协和维权协调机构等各种渠道,通过提案、议案、信息等各种方式,及时、真实反映失地妇女困难。通过信访代理、妇女议事、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方式,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推动解决。抓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大力开展村规民约的完善工作。(来源:山西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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