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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推出全国首个反校园性骚扰工作机制
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备案 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私下调解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日期:2018-08-14 08:43:00

   8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校园内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行为亮剑。
  近几年,校园内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性侵害和性骚扰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我们率先推出该机制,希望此类案件能尽早发现,尽早报告,尽早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甚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谈及实施《意见》的初衷,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郑蕾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如是说。
  什么是校园性骚扰?《意见》首先对校园性骚扰做出了明确定义。即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中,任何人违背未成年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抚摸猥亵行为等任何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不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骚扰行为。
  《意见》从教师职责、发现机制、强制报告、先行调查、处置方式、受害者救济、政策宣讲、定期交流等8个方面规定了反校园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据郑蕾介绍,校园性骚扰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取证难等现实问题,因而争分夺秒地抢时间尤为关键。《意见》规定,班主任、辅导员收到学生报告的校园性骚扰情况后,6小时内要报告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教育部门发现或收到校园性骚扰问题举报后,应进行强制报告,在24小时内先行开展调查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检察机关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私下调解了事。涉事人员系教育部门负责人的,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教育部门自行开展先行调查的,应当要求提供性骚扰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同时说明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仔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并进行记录,以供司法机关查询。
  若教育部门经先行调查发现举报属实的,应对性骚扰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道歉、检查、降薪、停职、降级、解聘、开除等惩戒,以避免未成年学生受到任何可能的伤害。性骚扰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按照审查立案、证据收集、介入侦查及立案监督的相关要求进行工作。
  此外,经调查发现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发现系报告人员故意诬告,由学校责令诬告人员进行道歉或对其进行相关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而对于那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意见》规定,可进行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其他救济等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同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
  根据《意见》要求,接下来,教育部门将在所有学生及教职工中进行反性骚扰政策及规定宣讲,教育学生增强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检察院与教育部门将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注重配合衔接,定期开展交流,完善工作机制。
  “希望受到伤害的孩子越来越少。”郑蕾最后强调。(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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