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27 00:04:08

        2000年至2002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1071人,占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 6.42%;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11030人,免予刑罚的41人。在判刑罪犯中,判处无期徒刑的75人,占判刑罪犯总数的0.6 %;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1646人,占14.9 %;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62人,占12.3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852人,占53 %;判处拘役、缓刑、管制等其他刑罚的2095人,占18.9%。
  从案件类型分,以抢劫、盗窃、抢夺、故意伤害、强奸等类犯罪居多,其中抢劫罪4883 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44.11 %;盗窃罪3073 人,占27.76 %;抢夺罪947人,占8.55 %;故意伤害罪875 人,占7.9 %;强奸罪331人,占2.98 %。此外,还有走私、贩毒、奸淫幼女、放火、故意杀人、绑架等其他类型犯罪共962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6 %。
  从全省法院三年来审结的11071名未成年罪犯的情况看,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逐年上升。2000年为3063人;2001年为3968人;2002年升至4040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5%。二是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抢劫、盗窃犯罪尤为突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1.86%。其中抢劫罪4883 人,占44.11 %,盗窃罪3073人,占27.76%。三是共同作案、团伙犯罪增多。有的甚至模仿黑社会组织,有“老大”和“马仔”之分。四是犯意多具突发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带有突发性、随意性或偶然性,有的仅为讲哥们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五是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1039人,占9.38%,有的不满14岁,甚至有的小学生也参与犯罪。尽管该年龄段的犯罪所占比例少,但呈逐年上升之势,2000年为215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02%;2001年为379人,占总数的9.55%;2002年为415人,占总数的10.27%,表明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六是在校学生、逃学、失学的学生犯罪人数上升。如被广州市两级法院判处的学生罪犯,2000年为55人,2001年为72人,2002年为145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8%、7.9%、15.1%。七是暴力化犯罪程度加剧。犯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明显增多。在11071名未成年罪犯中,使用暴力抢劫、故意伤害,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后为逃脱罪责而杀人灭迹等暴力犯罪的624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6.43%。八是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前就精心策划、严密分工,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作品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九是悔罪表现较好。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犯罪的主观恶性普遍不深,因此,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经耐心教育后都能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及严重性,愿意改过自新。另外,有些地区还出现外来人员犯罪多、城市青少年犯罪比乡村青少年犯罪人数多、女性青少年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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