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下月施行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26 23:45:28

  新修改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市妇联、司法、劳动部门等联合在广州英雄广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对新办法进行宣传解读。 
  省妇联主席赵东花介绍,新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经过多次修改,由原来的23条增加到46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办法针对妇女就业、家庭暴力、性骚扰、外嫁女等热点问题都明确了新的规定,更显广东地方特色,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而且很多地方属于创新之举。 
  关键词:家庭暴力 
  「投诉」被老公打成骨折无法举证 
  “你们看看,我的手指被他打成粉碎性骨折,钢琴都弹不了,想离婚他又一直拖着不同意,你们说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一位66岁的阿姨情绪激动地坐在法律咨询处的展台前倾诉自己的遭遇。 
  这位阿姨原来是某中学的音乐老师,自称12年前和现在的老公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3个月后迅速结婚。“他比我大6岁,外表看起来斯斯文文,谁也不相信他会动手”。她说,两人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方面不合,逐渐产生矛盾,常常因为煮馒头费火、热水器不关等生活小事发生争执,3年前老公开始打她,去年她的右手食指在打斗中被撞成粉碎性骨折,钢琴都没法弹了。 
  她决心离婚,曾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但是对方往往一句“你拿出证据来”就让她无计可施。 
  「规定」干预家庭暴力各方有责 
  针对这一普遍情况,新办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以解决受害者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 
  新办法还明确赋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请求保护权,明确赋予了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劝阻、制止、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劝阻制止家庭暴力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首次关注家庭精神伤害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新办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还有一项是全国首创。它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描述,第一次提出了对“精神伤害”的关注。 
  关键词:外嫁女 
  「投诉」外嫁女没资格配股分红 
  昨日,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件典型案例。某村的《章程》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一律不予配股”,但这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违背。许多没有享受配股的外嫁女和子女,为此与村里发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规定」歧视外嫁女村规民约无效 
  这次的新办法明确,即使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村规民约”,如果其中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令法规相违背,都将是无效的“村规民约”。如果外嫁女觉得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 
  □解读国家法规大于村规民约 
  参与制定新办法的专家认为,办法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保护。 
  村规民约大不过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妇女就业 
  「投诉」老总助理怀孕后被顶替 
  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昨天,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就曾经接触到这样的案例:陈女士本来在某公司做总经理助理,她的合同期限是2006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并且规定她将获得由公司支付的与怀孕相关的津贴和福利。为了事业,她一直推迟到30多岁才怀孕。今年7月,陈女士告诉老板她怀孕了,老板说她的工作量太大,要找个帮手。5月份就来了一位新人接替她。到了6月,陈女士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说发放4个月的工资和社保,让她走人,如果不走就要强行调到前台做接待员。
  「规定」变更女职工岗位须本人同意 
  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内容。 
  □解读细化规定禁止间接歧视 
  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秋鹏告诉记者,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问题在以前可能会被当做单位内部调整,没有细化的规定来约束用人单位,女职工往往有冤难申。新办法规定,出现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黄晓慧解释,新办法就是欲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定来禁止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使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致流于形式。 
  关键词:性骚扰 
  「投诉」隐蔽性骚扰防不胜防 
  性骚扰也是咨询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昨日,一名女子来到法援咨询处反映,她在家中长期受到家公的性骚扰,但是老公不信,她无计可施。 
  更多的职场女性在办公室里受到骚扰,有时是长期的暖昧电话,有时是黄色短信。有的女性在拥挤的公交车、地铁上遇到“色狼偷袭”,但是不好意思或不敢制止。 
  「规定」制止性骚扰守土有责 
  新办法专门针对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予以规范,要求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解读首次明确有语言性骚扰 
  新办法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凡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采取的行动,都属于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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