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四十二项便民措施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26 23:42:55

        2003年10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发[2003]23号文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以下四十二项便民措施:
  1.建设能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立案大厅。立案大厅应实行窗口式、柜台式服务,由立案人员直接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解答他们的法律疑问,办理有关立案手续。立案大厅应积极争取设立银行服务点,使当事人能够当场缴纳诉讼费。立案大厅要配置有关通讯、复印等设备,方便当事人对外联系沟通。
  2.健全诉讼指引制度。立案大厅要张贴“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诉讼指引材料,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立案大厅应提供各类案件的诉讼指引材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3.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在立案大厅明显位置张贴诉讼风险告知书,向当事人提醒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对每一宗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向当事人派发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使当事人能够切实认清风险,正确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
  4.积极推行远程立案、异地受理、巡回立案、预约立案、双休日立案等项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当事人立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方便当事人诉讼落到实处。
  5.大力创建立案“文明窗口”。依法规范立案审查程序,确保依法、及时、高效、便捷受理案件,使符合立案条件的纠纷都能及时立案。
  6.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由首次接访的工作人员负责该宗信访的全程跟踪处理,直至信访事由得到实际答复或处理。实行申诉来信来访限时回复制度,对于每一宗信访事由,都要确定回复期限,并如期予以答复,告知处理情况。对重大信访事件或老上访户,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督办。
  7.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对每一宗来信来访都要及时登记,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对于审查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告知来信来访人,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8.积极实行当值法官制度和预约接访制度。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指定法官值班,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联络方式,方便当事人和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申诉。对上访的群众,试行通过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接访,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
  9.规范再审案件立案程序。对当事人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裁判正确、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努力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10.大力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加强对信访干部的教育,努力改进信访工作作风,使他们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规范信访行为和用语,对信访当事人切实做到耐心、热情、细致、周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严重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汇编摘报,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
  11.全面实行案中监督制度。案件未审结前,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实,院、庭领导、审判长要跟踪监督,坚决防止司法不公和审判权滥用等现象发生。
  12.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以及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复查、评查,发现原裁判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一律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不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对人大提出监督意见、新闻媒体报道裁判不公等案件,要逐件进行审查复核,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及时纠正处理。裁判没有错误的,也要及时告知审查结果。
  15.全面实行审限跟踪督办、催办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各阶段和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对审限临近届满的案件及时催办、督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审限内办结的案件,要书面说明延长审限的理由,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16.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试行普通程序简便审。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并积极试行民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努力缩短办案周期,促进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
  17.积极试行简易案件速裁制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采取简化审判程序,争取当庭调解、当庭宣判,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少当事人“讼累”。
  18.全力解决刑事案件的超审限问题。加大对超审限刑事案件的清理力度,杜绝新的超审限案件,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领域消除超期羁押的现象。
  19.认真处理当事人对审判效率问题的投诉。对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效率方面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能够尽快审结的,要尽快审结。无法尽快审结的,要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时间的,要进行严肃批评,依性质和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20.加强诉讼指导。对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指导,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了解有关诉讼中举证、质证、辩论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努力使他们能够正确、充分行使好自身的诉讼权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1.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涉及到需要由有关机关出具证据材料,需要评估、鉴定、审计,需要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等当事人自身无法自行完成的取证工作,法院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2.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影响运用诉讼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24.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依法为形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项制度规定,切实保证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积极聘请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同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促进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
  25.全面实行“老大难”执行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的“老大难”执行案件,有关法院要进行逐件登记,及时报地级以上市委政法委挂牌督办。
  26.认真执行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对于所有申请执行的案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在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已执行财产的比例扣划申请执行费。
  27.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久拖未执的案件,及时实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联合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28.实行公开摇珠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制度。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一律以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29.建立执行听证制度。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前,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确保公开性和公正性。
  30.加强对执行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对中请执行人对案件及有关执行人员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处理,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改正,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案件久拖不执的问题,要逐件登记,集中力量抓紧执行,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31.健全被执行人、案外人投诉处理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投诉,要认真审查处理,属于执行不公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办理的也要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2.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在审判民商事案件中,要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积极探索庭前调解,强化庭审中的调解,做好宣判前的调解。
  33.健全调解制度。对于当事人一方有调解意愿的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达成调解协议。要对各类案件调解的时间期限、调解方法进行细化,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则。
  3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
  35.完善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和裁判文书公开查询制度。任何公民凭身份证都可以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到法院查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条件的法院要实行裁判文书上网,以方便查询。
  36.探索建立典型案件邀请群众旁听制度。对于涉及到某一行业、某一部门的案件,积极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37.积极开展以案讲法活动。在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运用案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宣传审判工作,发挥好审判工作法制教育的职能作用。
  38.加强基层物质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便民、利民设施,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9.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面强化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机关管理、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水平,推进法院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把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切实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实处,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基层司法工作新形象。
  40.认真落实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廉政纪律规定。推行廉政谈话制度,对反映或举报有问题的审判人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帮助他们及时认清问题,积极纠正错误。
  41.完善队伍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领导“一岗双责”、审判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聘请廉政监督员、实行监督.档案等项制度,确保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秉公裁判,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2.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岗前培训和晋级培训,及时举办各种新法律法规培训班、研讨班,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他们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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