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日期:2009-09-15 16:34:43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巩固该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迅速制定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应达到40%以上,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省普遍建立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提前两年实现目标。 

  二、基本内容 
  (一)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统筹。每个县(市、区)要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将农村合作医疗每个年度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乡镇、村。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县统筹条件的地区,可暂实行县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的形式,逐步向县统筹过渡。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要达到30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农民出资额不低于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人均筹资额要达到50元以上。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以保大病为主。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总费用的30%。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左右。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帐户,兼顾门诊费用定额报销。 
  (四)县(市、区)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致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阶段 
  由各县(市、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阶段 开始实施阶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2004年内开始实施。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实施前的1—2个月,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标准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发动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阶段 评估阶段 
  2005年上半年,由各县(市、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新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四阶段 考核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自评合格后,向市申报考核。各市在2005年下半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由各市向省申报考核验收。从2005年第四季度起,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市申请,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省考核的县(市、区),确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县(市、区)”。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村看病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全民安康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力求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限时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4年起,省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2004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建立“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2006年以后,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措施。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镇三级财政扶持资金要按参加人数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三级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要适当提高。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各地要保证资金安排到位,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对上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农村经济集体对本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取标准和报销比例,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以县管为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由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严禁用于放贷、投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结合政务公开,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统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水平。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每月汇总一次统计资料。 
  (六)切实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各地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要特别注意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对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可使用有关专项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户,在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从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别大宗的医疗费用支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并发动社会力量予以帮扶。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执行。                 

                                 省卫生厅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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