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儿童事业税收优惠政策选录(一)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26 23:27:1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四款: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四条第一款: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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