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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日期:2015-10-17 21:50:29

  近日,《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有效期5年。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由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促进公平就业。(韶关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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