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告,就《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因为将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拟由现行的5项减至2项等原因,引发各界热议,专家学者希望有关部门在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一事上多做调研,多倾听并纳入各方意见,让生育保险政策真正做到有效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
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拟由5项减至2项
只保留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而拟定。记者查阅看到,该“征求意见稿”共43条,其中引发社会各界较大争议的,是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拟由现行的5项减至2项,即只保留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在回应记者采访时强调,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以及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等三项待遇并非取消了,而是改由单位负责发放。至于取消的“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两项待遇,该负责人强调,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都明文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项。“广州从1995年起生育保险待遇就有5项,全国独此一家。现在国家和省都明确作了规定后,我们需依法来发放待遇。”
热议:恐增加企业负担加剧女性就业歧视
多项津贴改由单位发放很可能得不到落实;将会增加单位的生育成本,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加剧。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公众对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新政策将多项津贴改由单位发放,很可能得不到落实;二是新政策将会增加雇用女工多的单位的生育成本,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加剧。
6月8日,广州市妇女权益机构“新媒体女性”联合四家妇女组织——华南理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番禺打工妈妈活动中心共同举办“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建议研讨会暨媒体发布会”,邀请广州市人大代表、公共政策研究专家、性别问题专家、广州市企业代表、律师代表以及女工代表共同出席商讨。
广州市人大代表、市社科院哲学文化研究所所长曾德雄十分关心相关问题,曾在报纸发表文章讨论,他表示:“由于有上位法的规定,这次新政看似无话可说。但从现实和实操的角度,以前一直由生育保险支付的一些津贴突然改由用人单位发放,这个变化带来的冲击不会小。”曾德雄认为,一定要明确两者的边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和解决;因为这是国策,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企业没有理由承担任何的费用。
作为企业代表,企业中女性员工占大多数的广州市商业总会理事、震海集团董事长李华认为,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一定会造成未来女性大量失业,女性未来的发展一定会受到阻滞。“如果未来有文件下来了,企业一定有方法去规避,这会形成恶性循环。”
广州京金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江艳艳表示,如果这个制度出台之后把更多的费用附加到企业上,那么企业会考虑招聘男生或者是已婚已育的女性,已婚已育的女性还要考虑是否双独或者是单独,还要考虑是否生二胎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后,女性就业的门槛恐怕会越来越高。”
番禺打工妈妈活动中心负责人邹佳俊表示,该中心组织妈妈们一起讨论过,认为新政策如果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两项待遇,实际上对低收入家庭造成影响。“补助看似金额不大,但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两项补助是十分重要的。为避免新政策调整损害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建议调整政策时能更加全面,了解政策调整将会影响的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
建议:政策调整应全面保障公民权益
鉴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重大社会价值,生育保险应当由政府财政兜底;建议进行立法性别影响评估,避免新政策产生制度性歧视。
6月10日上午,广州市五家妇女权益机构代表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提交了《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该份建议书以曾经参与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立法咨询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刘明辉的政策建议为主,结合本地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的意见综合写就。
建议书指出,有关部门应斟酌价值取向,不宜增加单位负担。即使生育保险基金确实入不敷出,也不一定转移支付。鉴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重大社会价值,生育保险应当由政府财政兜底。
建议书认为,通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发现其也存在对男性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排斥,这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对男性和灵活就业人员形成了制度性歧视。建议进行立法性别影响评估,避免新政策产生制度性歧视。建议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加强调研,了解利益相关方的现实需求和应对方法,确保新政策不会加重性别歧视。
建议书中强调,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于今年出台《生育保险办法》,其条款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与待遇标准,而且力求明确具体而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地方立法等待国家此项专门规章生效后再出台,以免再作修订。希望有关部门在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一事上多做调研,多倾听并纳入各方意见,让生育保险政策真正做到有效而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