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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实施《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
来源:本网 日期:2015-01-19 18:47:50

  1月13日,佛山市政府出台实施了《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本次的救助对象为在佛山工作或居住满2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在佛山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具体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在救助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可重复作为申请依据。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身份证明、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佛山市加大对困难外来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均等化的服务,落实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措施。佛山市各级妇儿工委办将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让他们及时获得救助。(佛山市妇儿工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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