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教育覆盖领域广、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州培养数以万计的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因此民办教育在广州教育结构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教育劳务的税收政策,支持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地税部门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并于2011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81号)明确指出: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教育形式。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具体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指引》明确,民办学校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民办性质学校必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广州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 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来源:信息时报 省妇儿工委办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