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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定老师体罚学生最高可罚1000元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5 02:28:28

  近日,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下称《量化标准》)出台,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等15种行为进行了量化,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量化情况规定了惩罚标准。
  教师和管理者违规都将受惩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写在了量化标准的第一条,量化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认错态度好,未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或体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罚款;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于教师和管理者在教学或学校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量化标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按200元到1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第九条规定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项标准让幼儿园管理更加严格  
  《量化标准》中关于幼儿园的规定非常详细,从教具使用到经费管理及安全设施六个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按300到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经营者将被罚款或警告,挪用克扣经费(伙食费和保教费)达100元的就要面临500元的罚款,最高罚款1000元。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和警告,罚款金额从300到1000元不等。
  (珠海市妇儿工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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