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佛司[2011]15号),要求在全市市、区、镇三级妇联组织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市和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联合成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是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区、镇(街道)三级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妇联干部、律师、心理咨询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熟悉婚姻家庭法律政策、具有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三是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调解的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流程、调解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集体讨论、学习培训、持证上岗、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要建立健全纠纷排查预警、纠纷信息分析研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送、受理和调解登记、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增强调解纠纷能力。
四是明确和规范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利;调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工作原则。
五是落实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措施。妇联组织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负责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