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首页 > 工作动态 > 2010年
佛山市新生出生儿即可享医保 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来源:本网 日期:2013-10-25 18:16:41
     佛山市人社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生儿在参保年度可中途参保。自7月1日起,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可办理参保缴费,逾期则在下年度参保。新生儿的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至当年度末按参加月数相应折算,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缴费达账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
  《通知》还对既在本地又在异地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商业保险除外)的人员的报销制度进行了明确:如果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地的标准计算其医疗(或生育)待遇,然后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医疗(或生育)待遇,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医疗(或生育)待遇。
  此次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在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几年的基础上,根据《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1号)和《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123号)的有关精神,广泛听取参保人意见,对包括新生儿参保、生育险报销等系列问题进行明确与完善,解决参保人在实际参保中遇到难题的措施,希望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完善我市医保制度,进一步保障包括新生儿和妇女在内的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妇儿工委办供稿)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4965号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 邮编 :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