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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开展临界预防与保护救助未成年人工作
来源:本网 日期:2016-12-27 17:26:20

        近段时间以来,未成年人之间校园欺凌甚至暴力伤害案件频频在媒体上曝光、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再起。笔者认为,问题孩子背后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从少年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看,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不能通过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一棍子打死法”解决,需要统筹兼顾。
        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审判工作。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审判理念发生变化。1988年5月,最高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长宁区法院工作经验。借此东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或者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犯合议庭。1999年11月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填补了立法空白。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00多个,北京、上海、甘肃和河南等地高级法院先后建立了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审判机构发生变革。
       建立分押场所实行专办制度。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尝试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理与成年罪犯有所区别,30年前长宁法院采取两种做法:一是专人办理;二是分押分管。对未成年人的监禁是在不同于成年人的场所执行,案件审理与成年被告人分开进行,由专门人员办理。此举被1987年制定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所采纳,后被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吸收。直至发展到现在,对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又被吸入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如今,由长宁区法院集中管辖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全部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便于管理,便于教育,审判方式发生变革。
        扩大涉少家事审判保护范围。2006年8月至今,全国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从单一审理刑事案件扩展至受理涉少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的地方少年审判庭扩大受理全部或部分家事案件,或者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等,尝试扩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权益保护。
        10年前,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庭试行综合审判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原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征”。其中,家庭多半与离异、缺失、罪错等存在关联,由此带来的脱离管教、自暴自弃、集群性高易盲从、缺乏主见易冲动、文化偏低过早离家、辍学流入社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等负面影响以及给孩子留下的心理阴影是犯罪的诱因。为此有必要在家庭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从保护范围看,实行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
        从保护手段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建立专门机构、实行专门管辖、设立特别程序、开展专业审判、落实专职人员、给予特殊保护等。10年后,全国法院在综合审判基础上,尝试涉少家事审判,审判职能发生变革。
        综合治理预防少年犯罪发生。近年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总量逐年减少。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平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占我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约占所有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
        为此,在少年审判职能发生变革之后,少年审判改革的受案范围除少年刑事案件外,应当包括部分少年家事案件,主要有: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3.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抚养纠纷之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之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4.涉及未成年人为唯一当事人的继承纠纷;5.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但不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竞合状态下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案件,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少年犯罪的发生。
        树立特殊保护理念挽救问题家庭。从这个角度看,延伸少年审判工作的司法理念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将保护的对象从刑事案件被告人扩大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一是努力修复夫妻感情,稳定家庭关系,确保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二是在无法修复夫妻关系、家庭处于动荡破裂时,如何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支离破碎有关的情形再现。三是建立亲职教育机制。借助亲职教育共建平台,与团委、妇联、青保办、社区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合作,组织诉讼中的父母开展诉前或审前观摩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症结,修复彼此感情,改善家庭教养方式,改善亲子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以,将少年家事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可以将关注的视角和落脚点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
        今后,我们还要将未满14周岁构成严重暴力伤害而无法入罪的案件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纳入司法处置程序和保护处分范畴,防止校园暴力伤害等恶性案件呈蔓延趋势,并逐步将高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纳入司法工作范围,积极开展临界预防与保护救助工作。
        总而言之,只有预防伤害的发生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方式。当问题发生时,我们应当将视角放在预防和挽救上面。一味打击,两败俱伤!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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