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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执行中的重点难点探究(上)
来源:本网 日期:2016-11-15 22:02:48

        反家暴法的实施状况始终为公众所关注。日前,本报和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机构联合举办研讨会,法学界专家、司法和执法者及社会工作者济济一堂,聚焦重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梳理案件审理和社工实践经验。这里将分两期刊登发言摘要以飨读者,借以推动普法和社会认知,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
          □夏吟兰
         我国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但光有立法是不够的,需要具体措施的跟进,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的构建。
         我认为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个是理念问题,理念先行特别重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对要不要把促进家庭和谐写入总则,存在很多争论。从我的角度看,反家暴和家庭和谐在宏观上是不矛盾的,是互相促进的。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就会减少家庭冲突,当然就促进了家庭和谐。另外,如果说通过反家庭暴力导致一些人因为家庭暴力解除了婚姻,也不是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而是解除了那些痛苦的、本来就不和谐的家庭,它的结果实质上还是促进了家庭和谐。
        总之,反家暴法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婚姻和家庭的质量,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如果这样看问题,在逻辑上说得通,执法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不会陷入纠结。处理家庭暴力没有破坏家庭和谐,不是说法官因一方的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判决当事人离婚,就破坏了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有不好的作用。所以在理念上,我觉得还是值得再深入探讨的。
        第二个是制度问题。主要指法律规定得不充分、不完善,或者说制度上还有一些欠缺。反家暴法出台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的确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立法时也已经提过意见。但我一直记住彭珮云大姐说过的一句话:“一比零大。”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在婚姻法中,有些人说,没有概念,也没有具体措施,写有什么用?她说:“一比零大。法律有规定就是进步。”显然一比零大,因为有了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才有了后来国家和地方、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专门的反家暴法出台。所以我觉得,反家暴法的出台虽然不尽善尽美,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一比零大”,我们往前迈进了,这就是里程碑,当然,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法律规定不足,能明显地感受到。比如因为证据问题,导致法官难以下判断,难以下裁定,难以下判决等等。但我们要改的是,举证责任能不能更有利于受害人。我相信将来有一天会改,法律的完善需要不断地推进。
         第三个是执行问题。当一个法律出台以后,特别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来确保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论是法官、警察,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者,他们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执法,特别重要。执法问题,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完善以外,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认识也非常重要。因此,培训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执法过程当中,对公民反家暴的宣传、倡导要去做,但更重要的是对执法者的培训,要改变执法者的观念。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执行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中的作用
        □朱东武
        反对家庭暴力不仅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意识,才能真正减少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
        中国法学会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总项目中的“城市社区综合干预家庭暴力行动研究”于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进行。经过10余年的努力,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已经成为该街道辖区居民较为普遍的认识,反家庭暴力也已经纳入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中。2015年该街道对社区居民的一项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被调查者(97.1%)对社区举行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印象深刻,55.8%的被调查者对居民反家暴志愿者团队持肯定态度。对多选题“你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的回答,78.9%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38.5%认为是犯罪行为,30.3%认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仅为17.4%。在回答“身边人遭受家庭暴力,你的处理方式”时,大多数人(86.3%)回答会采取一定的行动加以制止,其中超过一半(51.4%)的被调查者回答会帮助求助有关单位,而34.9%的被调查者回答会主动劝止。
        可见,将反家庭暴力落实到社区是十分重要的,社区居民在反家庭暴力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妇联应发挥组织优势,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重点培育一批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它们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所谓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这类社会组织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政府将采取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加以扶持、大力培育发展的。
       各地妇联应抓住妇联改革的机遇,将反家庭暴力、为妇女服务为家庭服务的工作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紧密结合,依托街、乡镇组建综合妇女(家庭)服务平台,建立街、乡镇妇联牵头的妇女(家庭)服务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将社区中为妇女(家庭)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团结起来,促进工作整合、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一方面,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推进社区反家庭暴力和家庭和睦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反家庭暴力事项,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结合社区特点,开展社区群众喜闻乐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落实在社区基层。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社工学院原院长)
        家庭暴力司法认定比例只有十分之一
        □ 黄海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题课题组所作的《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置情况调研》,对近三年以来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部分(213件)涉家暴婚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证据和家暴的认定率低。在当事人提交了家暴证据或法院调取了证据的98件案件中,仅17件法院对证据予以认定,采信率仅为17.3%。部分案件即使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但基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不足或频次较少等原因,仍认为不构成家庭暴力。213件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仅为22件,认定率10.3%。
         家庭暴力主张的损害赔偿获赔率低。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73件,占案件总数36.9%,只有17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获赔率仅为23.3%,其中获赔的案件中还包含了施暴方同时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在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多数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
         反家暴法还未能适用家事案件。考察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差异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及其强度。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将 “家庭暴力”界定为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而且伤害要达到一定程度。反家庭暴力法则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因反家暴法并无关于在家事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内容,司法界多数仍以“婚姻法解释一”作为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当适用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
        人身保护裁定事实要件的要求应当低于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的认定。鉴于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为不同的部门法规定,并服务于不同立法宗旨目的,对审判机关而言,要区分程序与实体问题,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既要揭示家庭暴力概念的共性特征,又可以保持略有差异的要件要求。
        程序法事实是指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在诉讼程序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反家暴法中的程序法问题,主要是家庭暴力情形下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与审核、执行等问题。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权利,而鉴于人身保护裁定的临时性、紧急性、救济性特征,不应坚持与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同样的认定标准。结合反家暴法本身所规定的申请条件还包含“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这一事实要件的要求应当低于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的认定。
        因此,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不必然成为此后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审理相关离婚案件时所认定的家庭暴力。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倾听受暴妇女的声音
        □ 侯志明
        反家暴法公布实施后,2016年1~6月份红枫妇女热线反家暴个案大幅增加,比 2015年全年增长了54.90%。半年数大致相当于去年同期的3倍。
        从来电者反映看,对家暴的认识明显提高,如“经常被老公打骂,3天前又被打伤,以前不知道家暴犯法,从未报警”“丈夫看钱重,总为钱吵,没有性生活,昨天才知道这是家暴”。
         丈夫打妻子比例仍居第一,占55.70%。一个突出变化是,成年子女投诉“父母施暴”比例大幅增加,占25.95%,2015年及以前,父母对子女施暴列在“其他家庭成员施暴”中,平均仅占不到10%。
        总体上看,受暴者对施暴的行为反应,一半以上当时积极反抗,如质问、回骂、回打、辩护,事后努力寻求解决办法。也有许多人表现软弱、哭泣和默默忍受。
        在反抗中,令受暴者耿耿于怀、最反感的是不拿自己当人看,挨打是“因为你有错”。
        ——“都是爹生娘养的人,你凭啥对我拳打脚踢!”
        40岁的河南女教师:“丈夫骂我,很难听,我问为什么骂人,就招来一顿打,经常是这样。”“我说,都是爹生娘养的人,你凭啥对我拳打脚踢!结果越说越打!”
        “老公不与我交流,什么都是他做主,说了算,还不让我与娘家和外人来往。我成了什么?”来电者与老公经营一家五金店,刚刚起步,老公就要买车,她不同意,老公自作主张,口角中老公多次动手,还说“不能过,就滚!”她说:“身上的伤与这句话对我的伤害,根本没法比!”
         ——“我到底错在哪儿!”
         打人是违法行为,被打者却屡屡遭受指责,家人、朋友,包括施暴者,几乎无一例外都对被打者说,你有错!
       “从来没想过,居然会受到家暴,我有很深的人生挫败感,老在想,我到底错在哪了?是选错了人,还是因为自己的任性,把好好的日子过坏了?” 一位曾是外企白领的全职妈妈说,“想来想去,我唯一做得不好的地方,就是话说多了。生孩子带孩子3年没上班,让我变成了一个仰人鼻息没有自信的人。”
        ——“我要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要快乐幸福的生活!”
        投诉父母施暴的来电者,年龄集中在30岁~40岁。父母施暴,不仅影响他们自己的夫妻关系,还严重影响了子女的人际交往、择偶和上下几代人的亲子关系。
        一位自称“目睹儿”“受暴者”的“海归”抱怨父母严重的重男轻女,“小时候不管我,有了弟弟后,把我往姥姥家一扔10年,现在还是死活看不上我,甚至说我:你这样的,还挑呢?谁肯跟你就不错了!一个当妈的,居然这样说自己的女儿!当时,我又羞又恼,真想一头撞死在她面前……”
        另一位为子女教育来电:“小时候,父母经常打骂指责我,说我又傻又笨,缺心眼,弄得我特别自卑。我就希望儿子千万别随我。急了就动手,与儿子关系特别紧张……”来电者无一不渴求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希望能消除暴力,过上快乐幸福的生活。
      (作者系北京红枫中心工作人员)
         怎样破解庇护所的难题
        □ 马李
        作为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一个环节,反家暴庇护所目前呈现两个主要声音,一个是无人入住,另一个是难以为继。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从专业能力角度看,有一个“责任洼地”问题。在对民政职能的描述中,喜欢用“兜底”的概念,它是体制内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底如果兜不住或者兜不好就会使社会问题激化。从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的设计来看,任何机构都可以把案主转介到其他机构。但实践中,各个机构对社会性别的认识程度不一,处理家暴案件的态度参差不齐,同一个案件不同的警察、法官来处理可能会是两个不同的结果。从责任的角度,任何机构都可以把责任“转介”到庇护所,他们都有责任“下家”,唯独庇护所没有。只要案主住在庇护所,问题和责任都集中在庇护所,任何一个机构不作为都会影响到庇护所。
        从“福利恐惧”角度看,受害者不去庇护所只是最表面的现象,背后有复杂的社会背景。“福利恐惧”更确切地说是机构工作人员对“无限责任”的恐惧。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往往倾向于注重“结果”,不重“过程”,甚至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安全领域尤其如此,庇护所出现任何人身意外都是不允许的。这给庇护所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在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民政系统参与反家暴工作的积极性是受影响的。
        再高一层是国家层面的。对受暴者进行救助需要财政的有力支持,注定了反家暴法的推进要小步快走,不太可能跨大步。所以我们对于反家暴工作的推进既要有合理的预期,又要有足够的耐心。
        庇护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庇护所自身能够解决的,需要从更高的层面上去关心和关注。
         此外,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还缺少一个抓手,那就是专业技术支撑。现有的体系中,案主在多个机构之间流转,这个体系太复杂,在每个机构都要重复讲述自己的受暴过程,形成多次伤害。国际上通行的有效办法是在受害者和多机构之间引入社工介入,提供专业服务,构筑专业化家暴防控体系。
        社工介入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专业化尝试,主要是在多个反家暴机构中设立社工岗位,运用社工专业化的手法开展服务。二是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制定科学流程,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减轻从业人员的“无限责任压力”。三是理论上突破,破解“机构福利恐惧”,让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有一个阳光心态进行工作。四是项目化运作,江苏曾提出“项目民政”概念,以民政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以满足家暴受害者的需要为前提,从民政行业发展的重点来筹划,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全面推进以项目为载体的基础设施、运作机制、管理制度、人才队伍。
        从策略上看,民政部门参与反家暴工作不仅仅是依托救助站或福利院建立庇护所,更重要的是建立遍及多机构的社工体系,变受暴者在多机构之间往返奔波为受暴者社工服务档案在多机构社工中流转。只有这样,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才有抓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从互联网透视反家暴法实施现状与问题
        □ 王行娟
        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半年有余,互联网上有关反家暴法实施的信息有113万多条,从中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法律初显成效。反家暴法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5人。有的地方如武汉、昆明反映,投诉家暴个案呈上升趋势。
         据有关统计,反家暴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目前发出保护令比较多的有:福建泉州法院22份,南京17份。发出告诫书比较多的有:新疆伊宁24份,长沙37份。
        人身保护令最受瞩目。大量的报道是各地首例保护令的发出,但随后“喜忧参半”“申请寥寥”的信息出现。表现在:
        申请者少。广东省头两个月发出12份保护令,但以后申请的很少。北京市房山法院在3月1日当天发出首份保护令,事后启动6项措施推进工作,共处理家暴案件71件,但申请保护令的只有这1份。
        裁定过严。湖州市长兴县9月19日发布的调研报告称,家庭暴力51件,法院裁定的保护令只有2份。海门市发生家暴警情20件,申请保护令9份,但一份都没有发出。主要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
        处罚措施未跟上。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多地对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未跟上。
         法院执行难。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的裁定和执行都由法院进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很多时候法院难以负起执行职责,而由于法律条文对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不够明确,有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发现已有保护令,即不予以处理。
        庇护所门前冷落。在反家暴法实施后,有13个地区如柳州、合肥、泸州、潍坊、中山等地成立新庇护所。其中济南市力度最大,在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当日宣布启用,还出台反家暴法实施意见,庇护所设施一应俱全,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服务。但无论新建或原有庇护所普遍遇冷。济南市的庇护所成立57天,接50多个咨询电话,但无一人申请入住。
        针对反家暴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扩大保护令执行主体。很多专家多次呼吁人身保护令应明确由公安机关执行。因为,司法警察不具备执行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职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履行保护令的监督、出警、处罚等职责,建议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或最高法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工作意见,将公安部门扩大为保护令执行主体。
        解决婚姻法与反家暴法的衔接问题。由于婚姻法和反家暴法都没有明确提到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没有权利抚养孩子,使得有的施暴者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并有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受害母亲的权利受到损害。需要解决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明确施暴者不宜抚养孩子,并确认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作者系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名誉理事长)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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