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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家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体现国家责任
来源:本网 日期:2014-12-25 18:22:03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多位专家认为,该条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家暴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部分家暴案件可公诉
  “征求意见稿第20条延续了现行法律关于家暴案件自诉的处理方式,但是,仍然有所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卉说,如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从惩治家暴、制约施暴人的角度,可以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第20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告诉,就是代为起诉,一定程度上把家暴案件由自诉向公诉转变,反映了国家在家暴案件中对家暴的介入,体现出公权力对家暴案件的救济和处置方式。”徐卉说。
  “这是自诉案件在特殊情形下的公诉化处置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以往遇有此类案件,如果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告诉的,无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加诸检察院,免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加强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能老人等特定群体实施家暴行为的惩罚。国家在此类案件中主动介入家暴自诉案件,体现了国家在反家暴中承担更多责任。
  建议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告诉
  徐卉告诉记者,学者们一直积极呼吁,家暴案件应当有特殊的专门处理机制,比如特殊公诉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未体现出来。
  对于第20条第二款,徐卉建议,将“检察机关可以告诉”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告诉”。她进一步解释,“检察院可以告诉”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的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处理家庭暴力,在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情况下,国家有权承担监护责任,应当把这个职能进一步明确落实。
  此外,徐卉认为,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并未体现公安机关不履行这一职责的法律后果,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尽量加以明确。
  建议受害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诉的可提起公诉
  反家庭暴力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成员、律师李莹认为,征求意见稿第20条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增加一款,受害人因受到暴力、胁迫等特殊情况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李莹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会遇到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迫于暴力、胁迫或亲情和伦理的压力而难以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需要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介入。目前地方实践已有公安机关主动建议检察机关,从而将自诉转公诉,更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徐卉告诉记者,对家暴案件提起公诉一直是反家暴民间组织、专家致力于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是家庭暴力的犯罪化,就是把家庭暴力作为犯罪处理,这就排除了自诉的可能。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进程。”徐卉说,目前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启动立法进程,还需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等问题达到一定的认识水平。家庭暴力的犯罪化是可以期待的。(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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