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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完善妇女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的调研报告
来源:本网 日期:2013-09-30 20:02:43

        一、我省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法律环境现状分析

  自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和《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将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作为构建和谐广东、提升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近年来,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较好成绩,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并发挥良好作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基本情况如下:
        1.立法现状: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在现有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我省结合实际,陆续颁布实施20余部保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政治等方面权利的法规、条例、办法和意见。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08年)等。上述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和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作了规定,使我省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有法可依,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2.执法现状:各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我省公安、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强迫儿童乞讨、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4月,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省公安厅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当地拐卖犯罪形势,采取快速寻查失踪儿童、DNA样本采集比对、重点拐入地疑似被拐儿童排查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工作措施,严厉打击拐卖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立拐卖案件610起;破获拐卖儿童妇女案件576起,打掉犯罪团伙13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0名,解救被拐儿童209名、妇女468名;采集DNA样本4540份,入库2214份;通过快速寻查机制找回失踪儿童1405名。
        3.司法及诉讼现状: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障环境不断改善
  全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明确指导思想,要求广大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增强“四个保护”观念,运用司法手段积极推进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一是全面保护的观念。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都要全面贯彻保护原则,使人民法院成为妇女儿童敢于主张权利的正义场所。二是特别保护的观念。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优先保护的观念。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对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适用裁定先予执行的原则,以解决老年妇女生活的燃眉之急。四是延伸保护的观念。通过处理非诉讼案件、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回访、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咨询活动和征求妇联组织意见等措施,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全省法院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在省法院的指导下,我省大部分中级法院均设立了少年法庭。例如,200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少年庭受理各类涉少案件794件(刑事案件240件,民事案件414件,行政案件140件),审结663件。此外,少年庭还受理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1579件,全部审结。同时,通过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圆桌审判、“阳光少年行动”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行政保护现状: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及社会救治救助工作富有成效
        一是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富有成效。由于受以男性为主要继承人的传统文化影响,在我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出嫁女”在集体福利共享上长期处于不利局面,部分“出嫁女”不能享受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出嫁女”权益纠纷引发大量信访案件,成为影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在保护“出嫁女”合法财产权和处理“出嫁女”纠纷中,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将处理过程置于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同时,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最直接的窗口,在对待“出嫁女”等特殊群体上访的问题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制定排查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妇女、群众的情绪化解工作,得到了包括“出嫁女”在内的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此外,我省各级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形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外嫁女权益纠纷实行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多渠道救助方式。

        二是社会救助、救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全省各级政府在打击强迫儿童乞讨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救治工作。例如,2003年,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城市流浪乞讨儿童实施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对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五类儿童实施救助保护。2004年,广州市综治部门牵头成立“流动救助服务队”,对城市路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治、救助。
       5.普法现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制宣传广泛开展
  一是印发维权资料。各级司法部门积极编写、印发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普法学习资料。如东莞市指导32个镇(街)司法所自行编印有关普法资料近80多万册,通过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和学校向农民、社区居民、新莞人和学生派发。
  二是开展维权咨询活动。全省法院系统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活动,动员广大审判干部尤其是女法官走向街头,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部分法院还深入监狱、妇教所等单位开展对女性罪犯的帮教、回访、法制教育等工作。
  三是开展网络普法。各地司法局近年来纷纷开通普法网站,其中广州普法网在全国普法网站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拐、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四有(电视有影、报纸有字、广播有声、网上有信息)五进(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工地、进村庄)”的形式,持续开展反拐宣传活动。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活动方面,各地结合“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把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作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的具体行动。例如,韶关市武江区2008年11月25日举行“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举办韶关市妇女法制宣传大讲堂巡回讲座。
        6.法律援助现状: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形成长效机制
  全省法律援助部门采取各种措施,认真办理维护贫弱妇女儿童的法援案件,保证他们都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援服务。一是多部门互联互补,建立起市、县(区)、镇三级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保证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能尽快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如广州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在全市区、街、居建立健全了妇女维权中心、维权站、维权点三级网络,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员。目前全市及各区县有13家法律援助处,163个镇街司法所都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分村(居)委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点。二是加强宣传,使广大的妇女儿童知晓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便利的帮助。三是开通妇女维权热线和青少年维权热线,接受来电咨询和求助,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工具。如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已开通四条123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并与东莞电台联合制作“聚焦法律援助”节目,并开展“法援直通车”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儿童现场办理审批手续,社会反响热烈。截至2008年10月份,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接待妇女儿童法律咨询7495人次,为1548名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有经济困难提起追索赡养费、抚恤费、劳动报酬等民事、行政诉讼的妇女,严格按照省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实行减收、免收或缓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及时审判和执行案件。

        二、当前广东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问题
  一是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仍然大量存在。我省经济相对发达,特别是珠三角地区高素质人才聚集,知识结构和生活压力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夫妻相处的模式。“冷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有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随着闪婚、未婚先孕、未婚先育情况的增多,男女仓促成婚的比率大大增加,“冷暴力”也随之增多。对于这种新情况,既无理论指导,也无法律规制,但危害确实存在。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突出。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各类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冲击的情况下,用工企业侵犯女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下岗女工再就业形势严峻,妇女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外来人员子女家庭教育难、学校管理难、权益维护难。我省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单身外出转向举家迁徙,流动青少年的数量急剧增加。外来人员子女在教育、卫生、安全、住所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也凸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过早辍学,或遭受意外伤害,或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此现象已经成为我省各级政府、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是拐卖儿童和强迫妇女卖淫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并大力开展宣传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多发的态势已经得到了遏制。但是这类犯罪仍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危害极大。
        2.原因分析
  一是从文化因素层面来看,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导致拐卖儿童犯罪中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是私事的观念仍在左右着一些当事人和公安司法人员。
  二是从经济因素层面来看,金融危机下就业岗位竞争激烈,导致一些妇女就业陷入困境;重婚、家庭暴力等案件受害妇女经济上不独立,因种种顾虑,往往不愿起诉,许多妇女起诉后又撤诉;妇女儿童维权成本过高、公安司法机关维权经费不足导致妇女儿童维权难。
  三是从体制因素层面看,城乡二元体制格局导致大量流动妇女儿童权益难以保障,城市无业妇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成为死角。
  四是从法制因素层面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依法保护工作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为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部门协作不够顺畅,责任落实
不到位等。

        三、完善广东妇女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核心,以全面实现国家“两个《纲要》”和省“两个《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推动形成集防范、打击、维权、服务四位一体的广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为妇女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对刑法中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条文进行适当修改。目前,对拐卖犯罪分子判刑较轻,难以体现刑法的威严。
  二是加大对“拐入地”整治规范力度。拐入地公安机关和计生等部门在工作中虽然很容易发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由于种种原因却视而不见,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对外地公安机关的解救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对“拐入地”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以加强对“拐入地”各种非法收买行为的监管。
  三是加强对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目前,对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2.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服务机制,提高农村和流动妇女儿童服务工作水平
        一是促进妇女儿童生存与法律环境的平衡发展,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之间存在的差距。二是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救治工作。三是通过减免贫弱、流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各项收费,降低妇女儿童的维权成本。四是在机构建设、人员素质、经费保障等方面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强审判后延伸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解决外来工子女的“三难”问题,使孩子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保证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可以分清是非,抵御诱惑。针对广东特殊教育明显滞后的问题,加大特殊教育发展力度,杜绝利用残疾儿童偷抢、乞讨等。通过审判后的延伸服务与“送法进课堂”相结合,教育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
        4.进一步开展就业帮扶,提高妇女经济社会地位
  各地法律援助部门在履行职能的同时,应当联合多个部门对弱势妇女进行就业帮扶,从源头上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提高救助的实效。当前要重点关注和纠正部分企业以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为目的的集体裁员、合同转签和克扣薪金等损害女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5.进一步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和能力
  通过宣传教育,转变社会观念和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身防范能力。当前,应进一步扩大维权普法宣传范围,深入城中村、出租屋对外来妇女和儿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典型案例,普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各级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深入看守所、监狱、妇教所等单位和开展对女性和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帮教、回访、法制教育等工作,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广东省公安厅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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