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手机版

首页 > 纲要规划 > 各市规划 > 中山

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7-16

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1996-2000年《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主要目标

  (一)大力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到本世纪末,全市女干部数占干部总数的比例要在目前的34.8%的基础上,提高4—5个百分点。全市女干部基本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处级以上女干部基本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努力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政府部门力争有50%左右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担任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在女职工相对集中和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业和部门,要多选配一些女领导干部。

  (二)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劳动保护水平。

  ——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城乡妇女劳动力资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过程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比例。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到2000年,女职工年人均工资达15800元,年均增长10%。

  ——贯彻落实《妇女法》、《劳动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妇女的安全和健康。

  ——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本世纪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三)大力发展我市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逐步提高我市女性接受各级、各类学历及专业技术培训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妇女就业能力。

  ——巩固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使适龄女童失学率、辍学率控制在小学1%,初中2%以下。

  (四)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城乡妇女人人享有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接受健康教育率达到95%。

  ——孕妇应到镇区医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50%。

  ——开展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使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在1990年基础上下降50%。

  (五)保障妇女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到2000年,全市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8‰以内,防止性别比例失调,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六)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

  (七)重视和扶持农村的妇女发展。

  ——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从事农业和第二、三产业的妇女掌握1-2门以上实用技术。

  ——达到每个管理区有1-2名女农业技术人员。

  (八)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气。

  ——搞好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至2000年,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扩展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厂。安置好残疾妇女就业。

  二、措施

  (一)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女性要占一定比例,每年要有计划从大中专学校挑选一批优秀女毕业生充实基层,注意从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培养选拔女干部。通过理论业务培训、实践锻炼、思想教育,强化对女干部的培养。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大胆选拔任用女干部。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各级妇女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时,要重视听取妇女组织代表妇女利益的建议和要求。

  (二)就业和劳动保护。

  ——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不断增加妇女就业岗位。积极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

  ——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女职工尽快再就业,使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率达80%以上。

  ——努力改善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提高女工劳保工作水平。

  ——强化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制裁招用未满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国家分配的女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三)妇女教育和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逐步提高我市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妇女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四)卫生保健。

  ——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建设,增加设备,积极组织开展妇幼保健科研活动,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到2000年,使全市妇幼卫生人员的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

  ——提高产科质量,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使产后出血死亡的孕产妇和产时窒息死亡的新生儿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50%。

  ——建立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建立和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传染病、肉眼可见残疾儿的报告制度。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积极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管理质量,预防孕期、产期及产褥期母婴常见疾病的发生。

  ——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对妇女分期分阶段进行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能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发挥妇女在家庭保健方面的作用。

  ——开展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预防和治疗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

  ——推行全民公用合格碘盐,保证妇女体内对碘元素的需要,基本消除妇女因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改善生态环境,自来水普及率达99.7%,卫生厕所和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分别达90%和70%。

  (五)计划生育。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新观念,到2000年,新婚期教育的普及率要达到100%;青春期教育的普及率要达到95%以上;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教育的普及率要达到85%。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研、引进和推广应用,拓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手术的安全、有效,到2000年,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要控制在10/万以下。

  ——继续抓好计划生育三级服务网络的巩固完善,切实做好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建立优生咨询网络,搞好咨询门诊工作。

  (六)法律保护。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相配套的,切合中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更切实可行。

  ——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加强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使我市的婚姻登记率和婚前检查率达98%以上,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坚决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各级政府、司法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维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妇女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男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污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严肃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引导、帮助广大妇女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

  ——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增进全民对妇女权益的认识,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支持关心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妇女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市及镇(区)都应兴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管理区(居委会)文化室,要增设妇女学习科学文化、开展娱乐活动的专门场所。

  ——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规,发动妇女积极参与防治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环境“四害”活动,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妇女的清洁消费观念,推动清洁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革。

  (八)扶持农村妇女事业的发展。

  ——开展实用技术和家庭管理知识的培训,鼓励和组织妇女参加“绿色证书”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

  ——开展适合妇女的生产项目,鼓励支持妇女大力发展“三高”农业。

  ——建立和完善挂钩、对口扶贫、扶贫联系村、联系户制度,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扶贫组织。

  三、实施与监测

  (一)本《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用于妇女事业的资金。加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从物质、信息、技术、贷款等方面更好地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为《规划》实施提供经费保证。实施《规划》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还需鼓励旨在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集资,同时努力争取国际支持和援助。

  (四)搞好监测评估,确保《规划》的全面实现。逐步建立妇女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和市级妇女统计数据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搞好妇女发展跟踪调查和专题调查,进行中期审评和终期全面审评,并在做好实施《规划》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制定21世纪妇女发展规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