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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7-16

河源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我市先后颁布并实施了《河源市儿童发展“八五”规划》和《河源市儿童发展“九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规划》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市儿童事业全面进步,《纲要》、《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2000年全球目标已基本实现。

  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儿童优先”的共识,全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儿童工作体系。十年来政府对儿童事业投入逐年增加,为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市于2000年11月通过省级评估,成为爱婴市。全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20.97‰、45.28‰、58.15/10万下降到13.27‰、17.97‰、21.25/10万;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5%下降至1.34%。

  儿童教育取得显著成果。我市于1996年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62%,初中毛入学率达95.29%,基础教育基本实现性别均等发展。

  儿童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我市根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规划》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了系列政策措施,为儿童生存、发展提供了保障。

  处境困难儿童的成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全市共有儿童福利院2所,10年共收养儿童600多人; 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共扶助2169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过去十年,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全面的进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及水平地区差异比较悬殊;少数边远贫困地区儿童保健及受教育状况仍有待改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需加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儿童发展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参照《2001-2010 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制定《2001-2010年河源市儿童发展规划》,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河源市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目标及政策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指标 

  1.到2010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15‰、20‰以下。

  2.到2010年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0%以上,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90%以上,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到2005年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市为单位达85%。

  4.到2005年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9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措施,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计划免疫基本服务经费的投入。筹资建立基金,支持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强化妇幼保健工作的行业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损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3.加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改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设施,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逐步规范妇幼保健服务和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有效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4.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启动地中海贫血和新生儿窒息干预工程。以县为单位设立产前诊断中心、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重点抓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工作,努力降低地中海贫血在出生缺陷中的比例。

  5.开展“爱婴行动”,支持母乳喂养。

  6.改善儿童营养。在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农村及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实施“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7.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口腔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点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生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8.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市一级学校要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市、县区、乡镇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心理行为的监测,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

  9.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10.发展残疾儿童保健康复事业,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指标

  1.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05年学前三年入园(班)率达60%,到2010年达70%以上,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乡镇级以上小学取消学前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5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到2005年初中毛入学率达98%,到2010年达99%;到2005年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0%,到2010年达95%以上。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到2005年家长学校达标率达60%以上,

  到2010年达70%以上;到2005年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到2010年达85%以上。

  (二)主要措施

  1. 优先发展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争取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2. 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按期按质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任务,重点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撤并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消除“大班制”。

  3. 制订和实施孤儿优惠政策。

  4.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和完善0-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城市社区0-3 岁儿童教养机构的管理;农村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开办幼儿园。

  5.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育管理。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及高素质的来源补充;加强师德教育,通过进修、自学考试及教师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校长职级制,重点提高镇级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6.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深化中小学教学方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将心理健康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内容,创建一批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7.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

  三、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指标 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9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5平方米。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创造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到2005年,各县区都要建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社区要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完善保护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到2010年每个县都要建一所儿童福利院。

  (二)主要措施

  1.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2.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3.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4.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向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5.建立健全少儿文化活动中心网络,重点兴办乡镇、农村少儿文艺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讨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

  6.形成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和场所。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指标

  1.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2005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

  率达80%。

  2.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确保儿童权益。

  (二)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4.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5.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 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等。 

  6.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

  要把《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三)各级政府应保证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和人员编制,重点扶持贫困家庭儿童发展。

  (四)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奖励对实施《规划》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搜集和整理反映《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儿童发展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市、县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 年终期监测评估。

  (四)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主要负责根据《规划》要求,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分性别数据库;收集、整理有关儿童发展数据指标,编写市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县区级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评审市级统计监测报告,分析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指导县区级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各县(区)、乡镇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本地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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