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责任分解书
领域 |
主 要 目 标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单位 |
儿 童 与 健 康 |
1.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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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重症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等高危出生缺陷发生率以比2010年为基数下降1/2。 |
省卫生厅 |
省人口计生委 省残联 省民政厅 | |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9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0%以上。 ——逐步降低艾滋病、乙肝、梅毒的母婴传播率,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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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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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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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
省住建厅 省质监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工商局 省交通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省妇联 | |
3.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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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
省卫生厅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妇联 | |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
省卫生厅 |
省财政厅 省妇联 | |
——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
省体育局 | |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肥胖和营养不良等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
省卫生厅 |
省教育厅 | |
4.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大幅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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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
省卫生厅 |
省广电局 省妇联 省总工会 | |
——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8%以上。 ——保障流动儿童获得与户籍儿童同等的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接种服务。 |
省卫生厅 |
省教育厅 省妇联 | |
——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
省教育厅 |
省卫生厅 | |
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
省文明办 团省委 省科协 省残联 省妇联 | |
6.提高适龄儿童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
省人口计生委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
团省委 省科协 | |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
省环保厅 |
省卫生厅 省质监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儿 童 与 教 育 |
1.发展儿童早教教育,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
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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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2015年,全省基本普及三年学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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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达到95%。2020年全省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 ——到2013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
省教育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 |
3.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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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五年保留率达到99%。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到2020年,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到2020年,全面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到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规范化标准。 |
省教育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
——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 |
省教育厅 |
省残联 | |
——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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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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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到2020年,高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
省教育厅 |
省发改委 | |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
省教育厅 |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 |
6.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
省教育厅 |
省文明办 团省委 省科协 | |
7.全面普及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
省妇联 省教育厅 省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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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 童 与 福 利 |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 |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 | |
3.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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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每个地级市均建有至少一个儿童福利机构,至2020年,每个县(县级市)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到2015年,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市、区)各建有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及3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建有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 |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残联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
——在地级以上市和流浪儿童较多的县(县级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
省民政厅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
4.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
省残联 省卫生厅 |
省民政厅 | |
5.完善儿童福利津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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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继续落实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策。孤儿福利保障经费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变化逐步提高。 |
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 | |
6.完善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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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不断扩大救助规模,减少街面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现象。 |
省民政厅 |
省公安厅 | |
——保障孤、病、残、贫困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 |
7.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团省委 省民政厅 省妇联 |
省发改委 团省委 省关工委 | |
儿 童 与 社 会 环 境 |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保障儿童合法权利,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
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
省文明办 |
2.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 |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广电局 |
省科协 | |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文明办 |
团省委 省妇联 省关工委 | |
4.健全儿童安全网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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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安全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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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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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儿童药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安全。 |
省质监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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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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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
省教育厅 省妇联 |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关工委 团省委 | |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基本普及,家庭教育参与率提高。 |
省教育厅 省妇联 省文明办 |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团省委 | |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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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定数量的图书。 |
省新闻出版局 |
省文化厅 省教育厅 省文明办 省妇联 | |
7.加快建设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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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的城乡社区均建有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
省民政厅 省妇联 省科协 团省委 |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 |
——增加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数量,市、县(市、区)建有少年宫和儿童科普基地。 |
省教育厅 省文化厅 省科协 团省委 省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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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
教育厅 团省委 省妇联 |
省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 |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
省教育厅 省妇联 |
省民政厅 省文化厅 团省委 | |
儿 童 与 法 律 保 护 |
1.健全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体系。 |
省法制办 |
省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 |
2.儿童自觉自主的法律保护认知、意识及行动能力逐步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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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全省中小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宣传普及率达到95%;2020年达到100%。 |
省司法厅 省教育厅 |
团省委 | |
3.儿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履行能力明显提高。 |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
省检察院 省法院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妇联 团省委 | |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
省人口计生委 |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妇联 省广电局 | |
5.对儿童的各类暴力得到有效遏制。 |
省公安厅 |
省政法委 团省委 省妇联 | |
6.少年儿童网瘾拯救法律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
省文化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
团省委 省妇联 | |
7.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
省公安厅 省政法委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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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
省法院 |
省司法厅 | |
9.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
省人口计生委 | |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
省人社厅 |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 |
11.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与重新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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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至少有一所工读学校。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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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团省委 |
省检察院 省法院 省妇联 省关工委 | |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省司法厅 省法院 |
省妇联 团省委 | |
监 测 与 评 估 |
1. 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 2.机构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监测组和评估组。 3.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4.基础建设。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加强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建立监测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区)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5.工作要求。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要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规划实施达标情况预警督办制度。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 |
省统计局 省妇儿工委办 |
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
八 大 示 范 性 工 程 |
1.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项目 |
省民政厅 省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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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乡镇建设一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每年建设500所村级幼儿园项目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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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浪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与服务机构建设(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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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
省残联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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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含地贫防治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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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项目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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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设项目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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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留守儿童关爱行动 |
团省委 省妇联 |
省关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