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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未成年人社会
保护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省民政厅 日期:2020-07-10 11:22:54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发展,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保障改善民生的兜底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坚持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覆盖城乡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坚持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分析评价工作实效。坚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稳步推进。

  三、工作对象

  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试点救助保护对象拓展为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与保障机制。

  1.成立领导机构。广州市番禺区、深圳、汕头作为国家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依托现有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解决政策性、机制性的问题。并将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要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印发《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工作措施、推进步骤等内容,强化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试点地区要将《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底报省厅备案。

  3.加强经费保障。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将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同时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和省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开支,可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核算。

  (二)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

  1.设立专门机构。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办等部门支持,将“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

  2.完善服务网络。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明确各层级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做到上下衔接。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并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 ,在社区(村)设立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服务中心),或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

  3.整合信息资源。各试点地区要依托、整合现有的青年服务热线、公益热线、救助保护热线等资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提升热线知晓率,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组织、社会群众的举报信息。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防机制。

  1.建立摸底排查制度各试点地区要指导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重点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区的基本情况,并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专项档案,并及时报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2.建立发现报告制度。在各试点地区要指导社区(村委会)警务室、学校、医院等机构开展监测报告工作,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多渠道发现报告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要主动联络社区专干,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试点地区要与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教育、医疗、综治办、扶贫办、妇联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四)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机制。

  1.制定风险评估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三维评估框架,从监护缺失与监护失当,心理伤害、身体伤害、性侵害、生存危机方面受到的伤害风险,可将未成年人按困境等级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三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教育失当或疏于管教,长期缺乏情感关怀,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导致行为偏差或受到侵害的。二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身体伤害程度比较严重,长期受到虐待、威胁,面临暴力或伤害风险的。一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严重暴力、性侵害、吸毒、被遗弃等威胁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心理伤害,产生严重行为偏差的。

  2.评估风险等级。各试点地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成立专家组,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科学筛选分类,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会同或委托村(居)委会定期走访重点困境未成人家庭,对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个人档案,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一年评估一次,对特殊对象可随时调整等级。

  3.提出帮扶建议。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并根据风险评估等级,提出针对性帮扶建议。

  (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帮扶机制。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

  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

  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

  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六)建立境未成年人危机处置机制。

  1.临时监护。各试点地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档案。

  2.多方会商。各试点地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亲属,共同商议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提起诉讼。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人资格的诉讼。

  4.判后安置。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督促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及时进行收留抚养。

  (七)切实加强困境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各试点地区要着力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协调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实施“三社互动”工作模式,与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互动;要定期对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化水平。

  2.加强信息化建设。各试点地区要启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实时录入相关信息,针对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分类帮扶、危机处置等环节进行实时更新,为工作决策机构、个案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3.加强宣传发动。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整合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阵地,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要不定期播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新闻、转介困境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并实施跟踪报道,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要制作关爱困境儿童公益广告,在媒体滚动播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4.加强总结提高。各试点地区要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完善整体框架,提高社会保护工作水平,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在试点成果基础上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各试点地区要将试点工作报告及时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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