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引》
近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司法权益,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双向和全面保护,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工作指引》针对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从证据收集、权利告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情形和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统一了司法尺度。从细化司法尺度、深化权利保障、强化多元救助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细化司法尺度方面,《工作指引》明确将临床实践中受性侵害产生的多种常见精神心理问题或者疾病的治疗费用,纳入了人身损害赔偿合理费用范围,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后经诊断患有失眠、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心理问题或者疾病的,所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亦应当认定为合理费用。
在深化权利保障方面,《工作指引》明确办案部门有义务及时做好证据收集和权利告知,协助被害人依法主张权利,以最大诚意展示司法温情。要求公安、检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有人身损害情形的,应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公检法三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提供必要指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确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强化多元救助方面,《工作指引》强调多部门联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以最大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新需求。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必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因侵害事件发生,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公检法三家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尽快走出困境。同时注重与团委、妇联、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及时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江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