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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五项政策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全国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来源:本网 日期:2014-06-18 23:05:15

  记者11日从教育部获悉,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季”重重压力下,有关部门力争用五项政策,助力毕业生顺利平稳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如: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激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鼓励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包括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政策。包括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教育部发文要求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
  不得将院校作为招聘应届生“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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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网站11日发布的一项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文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文件要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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